(李康生)日前,蓮花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兩被告共同承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2013年7月,陳某因經營運輸購買一貨車,向賀某借款10萬元。2015年3月,陳某與劉女士因夫妻矛盾難以共同生活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一切債務由陳某承擔。今年,賀某獲悉陳某與妻子劉女士已離婚,而陳某目前又沒有償還能力,故把陳某、劉女士告上法庭。劉女士堅持認為他們有離婚協議的約定,一切債務由男方陳某負責清償,自己則不負任何償還責任。蓮花縣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雖然在離婚協議中有債務歸還約定,但并不能以此對抗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而且劉女士沒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陳某的個人債務,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萍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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