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因放獵捕夾捕野生動物,被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
▲民警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縣看守所刑事拘留 10月13日,蓮花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坊樓鎮一山場放置捕獸夾。接報后,森林分局民警立即趕往案發地點,迅速走訪、排查,快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鐵一般的事實面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指認放置捕獸夾現場。
▲縣政府關于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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